厉害了我的国 :中国古人的经济学思维

来源:网络

状态:连载中

作者:小谷

主角:奕劻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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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贡举是唐代入仕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仕人想要求得一个出身尤其是进士,不得不云集京师参加会考。除了学馆中官员食宿由官员供给外,其他一切费用均需自行筹措。其中不乏穷困潦倒者。举债求职外,赴任行旅费,食宿或排场费也是导致官人借贷的原因之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普遍化,尤其到了唐代,借贷关系发展到了昌盛阶段,并且不断纳入法律规范。唐代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在“合意”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借贷关系既可以是有息的,也可以是无息的。

其次,唐代借贷有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之分,唐代借贷契约在有无利息称谓上是有严格划分的。唐代把计息借贷称之为“出举”,“举取”,其债务称之为“息债”唐代称无息借贷为“便”、“欠负”、“欠债”,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时向债权人提供某种财产作违约补偿时的抵押,唐朝把这种抵押称之为“指质”、“质举”、“收质”、“典质”。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唐律对于计息借贷、无息借贷确立了不同的保护原则。

虽然唐代国家对借贷契约的态度是“官不为理”,对于借贷的计算单位、计息单位都没做强制要求,但借贷契约毕竟关乎借贷双方债权的实现,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及借贷主体私人利益的考量,国家也积极采取了相关控制措施,针对利率水平和利息总量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此加强对借贷契约的控制和管理,表现出浓厚的国家干预倾向。

通常情况下,唐代政府对借贷双方的身份不做过多限制,但是主体身份等级的差异往往致使借贷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行使权利时容易受限,影响借贷契约的履行。出于维护借贷契约效力的考量,唐代政府仍就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古代民事法律中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债权保障措施的,唐律令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当时称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为掣夺。债权人掣夺债务人则一物多出现在借贷契约文书中,掣夺债务人财产即唐律中的牵掣财物。

唐律中规定掣夺得财物不仅包括牲畜、家庭生活用品还包括房屋、土地等。掣夺家资这一解决债权的方式是建立在债务人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基础之上,当债务人确实无任何家资供债权人扣押时,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家属可以通过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也就是说以劳役折抵所欠债务,而且役身折酬有性别要求必须是家庭中的男口。

另外,唐朝社会最常见的债务保障制度为保人制度,唐朝法律规定保人为负连带责任的契约附署人,保人作为第三方,提供瑕疵担保,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靠性,保人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借贷契约的进步,是唐朝的一大特色。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死亡或逃亡,那么有借贷契约中署名的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这种巨大的风险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同时也要求只有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才能做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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